
纪法解读
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近年来,个别医务人员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遭到查处,并被追究法律责任。但仍有极个别医务人员碍于亲友情面鉴定胎儿性别,甚至存在通过非法性别鉴定牟利的情况。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是一道不可触碰的红线,广大医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切勿挑战法律底线。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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